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21〕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第三批)的通知》(宿政办发〔2024〕5号)要求,现将《县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第三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泗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县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第三批)
序号 |
证明名称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1 |
孤儿证明 |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 |
县教育局 |
2 |
上一学段获得国家教育资助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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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该学段就读期间已经学校认定并获得国家教育资助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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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担任公职律师满三年证明 |
专职律师执业许可 |
县司法局 |
5 |
最后一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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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与原执业机构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证明 |
专职(兼职)律师变更职业机构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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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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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在受到投诉正在调查期间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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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无固定生活来源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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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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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申请支付劳动报酬的进城务工人员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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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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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公示情况报告 |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4 |
劳务派遣单位书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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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孤儿证明 |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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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孤寡老人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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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件 |
失业保险金申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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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经营场所证明 |
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9 |
生产用地权属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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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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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房屋使用证明 |
兽药(不含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新办) |
县农业农村局 |
22 |
菌种检验人员资格证明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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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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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仪器设备和设施产权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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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菌种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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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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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驾驶员健康证明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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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押运员健康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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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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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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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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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渔业船员培训证明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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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船舶所有人户籍证明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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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捕捞渔船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
渔业船舶登记(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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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捕捞辅助船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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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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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许可 |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38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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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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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首次、重新注册) |
县卫生健康局 |
41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
医师执业变更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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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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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已关联电子证照的情形)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首次、延期、重新申请) |
县应急管理局 |
44 |
储存设施产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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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变更注册地址的证明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