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理的背景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县司法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县政府现行有效的2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或含行政规范性内容的文件,以下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工作,重点清理歧视和区别对待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不同地域企业的各种规定。
二、清理过程
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针对22份拟清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相关责任单位分别提出清理建议,经县司法局汇总、审查,初步形成拟保留、拟修改和拟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要求,县司法局于2024年8月9日将初步清理结果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日期截止,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8月12日将清理结果再次反馈至各部门征求意见,未收到部门反馈修改意见。8月17日,将清理结果草案报送县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未发现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情形。
三、清理结果
(一)拟继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8件):
保留理由:决定保留的1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不相冲突,且需要继续适用。
(二)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
1.《泗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泗洪县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洪政发〔2017〕27号)
2.《泗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泗洪县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洪政发〔2019〕17号)
(三)拟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
1.《县政府关于印发泗洪县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洪政发〔2014〕67号)
2.《泗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意见》(洪政发〔201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