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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承训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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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5-01-14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办厅字〔2020〕50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工作规定〉的通知》(苏退役军人规〔2024〕2号)文件精神,为提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规范培训秩序,提高培训水平,促进高质量就业,宿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承训机构,负责承担退役军人适应性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个性化培训等服务。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承训机构资格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和法定办学(培训)资质,取得政府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经政府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资质,实行独立核算。

2.具有与承担办学(培训)项目相适应的教学条件,拥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师资、教材和管理团队,具备保障参加学习人员食宿能力。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和个性化培训机构具有实习实训场所和就业合作单位。

3.机构及法人无违法违规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4.符合国家和地方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要求。

二、申报范围

本市范围内符合基本资格条件,具有承训意愿的优质稳定培训机构。优先考虑师资力量雄厚、特色专业突出、产教融合较好、就业渠道稳定、具有类似培训经验的职技院校及培训机构。

三、申报程序

(一)自愿申报。符合基本资格条件、有承训意愿的教育培训机构,向当地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申报。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填报《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承训机构申报表》和申报说明(一式三份)(详见附件1),需同时提交纸质盖章材料及电子档;

2.申报机构须提供培训机构法人身份证、办学许可证、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培训场所产权证或租用合同(三年以上)、设施设备清单、师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近三年培训组织实施、培训效果评估、就业跟踪反馈、相关照片及获奖证明材料等(复印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详见附件2)。以上相关证明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原件经初审单位核实后退回。

(二)评审认定。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程序评定后签订承训协议。

1.初审。由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采取核查资料、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初审,核实基本资格条件并研究决定初审结果,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申报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个性化培训以及在校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的培训机构报送至宿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常规适应性培训机构由各地自行审核确定。

2.复审。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成立评审小组,采取核实资质、实地考察、综合评审等方式,对申报机构进行复审。

3.审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综合考量初审结果和复审情况,研究决定承训机构及其承训专业(项目)。

(三)社会公示。对通过审核程序的申报机构,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官方网站或公众号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四)签约存档。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与完成公示程序的承训机构签订协议(合同),协议(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建立宿迁市退役军人补贴性培训承训机构信息黄页,信息黄页实行动态调整,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  

四、其他要求

(一)申报单位须于2025年1月20日17时前完成申报材料提交,逾期不再接受申报。

(二)申报承担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机构如实填写申报表材料,并对填报内容和所提供证明材料真实性负责,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所提供材料与事实不符,取消申报资格。

(三)除公告指定受理单位外,宿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不指定、授权或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该申报事项。

五、联系电话

泗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0527-80611122

宿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0527-84363340  0527-84363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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