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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2-27 访问次数:字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洪经济开发区,常熟泗洪工业园区,洪泽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深化、提高、发展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把中心建设成规范、协调、高效、透明的新型政府管理和服务平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是县政府直属机构,为正科级全额拨款单位,人员及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三条 中心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相应管理机构和领导班子。

第四条 行政服务中心行使下列职责和权限:

1. 指导、协调各进驻单位窗口行政许可审批工作;

2. 制定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 监督检查审批窗口和工作人员执行规章制度情况;

4. 协调并联审批的重大事项,跟踪重点审批事项运行情况;

5. 组织会审会,协调审批事项、监督审批事项的完成;

6. 开展与行政许可审批相关的业务培训;

7. 负责大厅内工作人员的日常考核;

8. 组织创建窗口管理ISO9000认证体系;

9. 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充分授权

第五条 凡经县政府办(法制办)确认,具有许可审批权限部门的所有办理事项,均应进中心设立窗口办理,不能设立窗口的要报经县政府批准。

第六条 各部门要将集中在中心办理的行政许可审批办证权限以书面形式授权其窗口工作人员,并统一制作窗口审批专用章交其使用和保管。

第七条 各部门设在中心的窗口为集中办理许可审批事项的唯一窗口,许可审批项目办理全部通过权力阳光系统运行,不准体外循环,后方单位不再受理本部门许可审批事项。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八条 中心按照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运行模式,实行一个窗口进、出件

第九条 中心对办理主体、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办事结果、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实行九公开服务。

第十条 中心对一般事项、特殊事项、上报事项、控制事项、重大事项,分别采取直接办理、承诺办理、负责办理、明确答复、联合办理制度。

第十一条 中心实行首问责任制、承诺服务制、收件回执制、限时办结制、办结公告制等五项行政责任制度。

1.窗口工作人员严格实行首问责任制AB岗制。哪名工作人员受理就由哪名工作人员负责到底,A因公因事外出时,由B负责答复,确保窗口有人办件;

2.每一个审批事项必须规定明确的审批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实行承诺服务;

3.对于不能当场办结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受理窗口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回执;

4.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按照超时默认的原则视同审批同意,中心督促窗口直接批复核发证照;

5.每一件审批事项办结后都应将结果公开,在行政服务中心通过信息网络渠道及时发布信息。

第四章 并联审批

第十二条 并联审批事项以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外商投资等重大审批事项为主。

第十三条 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审批的事项,建立牵头办理制度,牵头部门为主办单位,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对一些重大复杂审批事项,由中心组织协调。

第十四条 并联审批采取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方式开展。牵头部门负责有关并联审批事项的受理、抄告、催办、汇总和咨询工作,协办部门负责所涉及事项的审批和反馈工作。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一门受理。由牵头责任部门受理并联审批事项。受理登记后,向申请人发放受理通知书,同时负责提供并联审批须知,并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2.抄告相关。牵头责任部门审查申请内容,并根据项目实际确定相关审批部门,向相关部门开具抄告单,由申请人持抄告单向相关部门报送审批材料;

3.同步审批。有关审批部门在收到《并联审批抄告单》后,要主动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对申请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具体审批意见。遇有审批项目需报送上一级审批的,应负责及时上报。需实地联合勘察的,由牵头责任部门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参加;

4.限时完成。审批部门应在收到抄告单后的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并联审批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交给申请人,同时将《并联审批抄告单》回执返还给受理专窗;对尚需整改的或不符合条件的也应分别注明意见反馈给受理专窗。牵头审批部门在综合协办部门回执意见后,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五条 在并联审批的基础上,建立由中心统一协调,以工商、发改、环保、国土、住建、商务等部门为责任单位的重大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是指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政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进入县经济开发区且固定资产投资超过亿元以上的重点产业项目;

2.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的重点项目。

第五章 服务功能

第十六条 中心引入中介服务组织进驻设立专门窗口,最大限度地发挥中心的便民服务功能。

第十七条 中心设立审批收费功能。按照审批与收费相分离的原则,设置专门窗口,各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在集中统一的窗口缴纳,严格实行票款分离。全部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根据收费来源分流到所属部门账户上。

第十八条 中心统一开发电子政务平台,建立自动化信息管理系统,各部门窗口发布信息、接受咨询、办理审批实行网络化管理。

第六章 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派驻中心窗口人员,年龄应在40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有正式编制且业务熟练;此外,还要考虑把后方各单位的重点培养对象或后备干部充实到窗口工作,把中心作为培养后备干部的重要基地,逐步提升中心对外形象,提高办事效率,打响服务品牌。

第二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实行双重管理,所在单位待遇不变,日常工作由中心负责考核、组织。

第二十一条 窗口单位的分管领导每周安排2天时间到中心坐班,督办、会办窗口相关业务。

第二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保持相对稳定,一般定岗两年,各部门不得随意更换。如需调整的,须经中心同意,报县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进驻中心的窗口落实能办尽办要求,不得推诿扯皮。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按时上下班、不缺勤;工作期间不饮酒,不打瞌睡,不串岗聊天,不得在窗口吸烟、吃零食,不浏览无关网页,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在岗超半小时的视为旷工。

第二十五条 按时参加中心工作例会、项目会办、政治学习、业务培训等各类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六条 窗口人员接待服务对象要主动热情,笑脸迎送,举止礼仪得体,用语规范文明,严禁使用服务忌语。

第二十七条 中心全体人员统一、规范着装,佩证上岗。服装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承担。

第二十八条 中心在各窗口开展评优评先活动,每月开展优质服务窗口服务之星党员先锋岗评选活动;年终评选出年度优质服务窗口先进个人。对获得上述荣誉的窗口或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二十九条 中心根据规定的考核制度,定期对各部门窗口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书面通知各窗口部门。对各部门窗口的年度考核纳入对部门目标考核内容,与部门行风评议、效能建设挂钩。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中心行政审批办证服务实行内外部监督机制。

第三十一条 中心以电子评价器、填写评议表的方式现场评议窗口工作情况,实行内部监督。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行风监督员到中心对窗口进行明察暗访。

第三十二条 中心设立投诉中心,接受各种对审批事项的投诉和举报,对窗口单位和工作人员实施外部监督。

第三十三条 违规审批的参照《泗洪县行政审批违规责任追究规定(暂行)》(洪纪发〔200938号)文件执行。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部门:泗洪县行政服务中心。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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