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警务工作机制不断创新服务模式
党的十六大以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完善自身工作制度与规范,不断改革警务工作机制,适时推出服务群众措施,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和好评。提升车管窗口服务水平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工作凸显出单一管理模式与汽车普及化形势不适应,复杂业务流程与社会快节奏生活不适应,传统服务方式与群众优质高效的服务需求不适应等问题。2003年以来,公安部先后制、修订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出台了《车辆管理所正规化建设标准》,推出了100多项便民服务群众措施,初步解决了车辆管理所办事流程复杂、管理模式单一、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新要求的问题。车管工作的核心理念由“以严为主、重在管理”已经转变为“以人为本、突出服务”,实现了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统一。
目前,通过简化岗位流程、审批手续,车辆注册登记由原来的几天时间缩短到1小时内办结;通过不断改进机动车号牌号码选取方式,由原来完全指定号牌号码转变为号牌完全自编自选;通过整合警力资源、延伸车管窗口、推行上门服务,由原来群众往返很远距离办业务,转变为建设“家门口的车辆管理所”;通过设置低柜台、一米线和排队叫号系统,改进软硬件建设,车辆管理所办公环境由原来拥挤无序转变为开放式服务、面对面交流,服务方式更加人性化、亲民化;通过创新服务模式,推行电话、互联网办理业务,推出邮寄、快递等服务,允许汽车销售商、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代办业务,群众更加方便;通过实行“首问负责制”和“当日办结制”,推行延时服务、“一窗式”和“一站式”服务,促使车辆管理所的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发生了明显变化,改变了过去“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作风。
目前,全国已设立2145个汽车摩托车下乡登记服务点,北京、武汉等152个城市实现了通过互联网向车辆管理所传输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信息,成都、昆明等101个城市建立了互联网、电话服务平台,通过互联网、电话、传真、短信等方式办理部分车管业务;全国353个地市车辆管理所已有18个跨入一等管理水平,120个达到二等管理水平,其中成都市车辆管理所被国务院命名为“人民满意的车辆管理所”。车辆管理所的职责定位从管理部门转变为服务窗口,车管民警的角色定位从管理者转变为服务者。车辆管理所的面貌发生了很大改观,拉近了交通民警和群众之间的距离,充分体现了让利于民、还权于民,真正使群众感受到了车管工作机制改革带来的实惠。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为体现执法公平、公正、公开,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合法权益,全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配套规章的颁布实施为契机,不断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制度建设,加强执法监督和考核,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水平不断提高。2004年以来,公安部先后制、修订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资格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以及《交通事故案卷文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形符号》《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交通事故勘验照相》等技术标准,基本规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各个执法环节,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完善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专人办案制度、分级负责制度、领导审批制度等为主要框架的执法制度体系,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执法办案全过程纳入了规范化的制度管理轨道。建立了以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制度、专家指导制度为保障的复杂案件会商制度,最大限度地确保了疑难、复杂案件的执法办案质量。确立了以值日警官制度、法制员审核制度、执法质量检查考核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执法质量监督体系,强化了执法办案各环节的执法监督、质量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及时发现和解决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2008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组织开发,并在全国推广应用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系统,进一步规范了事故办案的信息采集和录入、执法办案流程监督等工作。
目前,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南等地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达标率在80%%以上。除西藏外,其余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全部启用事故处理信息系统,支队使用率达到100%%,大队使用率达到93%%,有效保障了事故处理执法办案质量,提升了事故处理工作信息化建设和科技应用水平。 |